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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類試車牌小知識,新營監理站報乎您知

發布時間:112-06-09 瀏覽次數:3290列印此頁面

111年11月30日起,交通部公路總局新增了第二類試車牌,以車輛排氣量或馬達馬力區分為2種號牌:「白底紅字」車牌限車輛排氣量在4200 cc以下或馬達馬力為414 H.P以下;「紅底白字」車牌則不限定排氣量或是馬達馬力車輛使用。

第二類試車牌樣式

新營監理站提醒,第二類試車牌限定於汽車買賣業申請(依經濟部公司、商業登記之營業項目,與汽車買賣、批發、零售等相關項目),使用該牌照的車輛為曾在監理單位領過牌照(含車牌停駛或車輛已繳銷),或是取得車輛安全審驗中心的車輛型式安全審驗合格證明之車輛。

懸掛第二類試車牌車輛可在高速公路行駛,行駛使用時不得有載運客貨收費營業(違者扣繳註銷),但是如各縣市有公告規定禁駛之道路則不得行駛。除此之外,一年內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20條第1項第一、二、六款規定達兩次以上,或逾期不繳還試車牌者,將不予核發。

新營監理站李再成站長表示,無論是何種交通工具,遵守道路安全規則規定,是尊重自己以及尊重他人的行為,維護交通安全秩序、保障用路人安全,是你我共同的責任。

資料來源:交通部公路總局
資料來源網址:https://k.yam.com/ami9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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