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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將發布自行車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發布時間:106-04-14 瀏覽次數:1330列印此頁面

      考量近年來各縣市政府積極推動公共自行車租賃,且於各觀光遊憩景點亦有相當多業者提供自行車租賃服務,為避免因租賃契約內容不明而衍生租賃糾紛,交通部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七條擬定「自行車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並經行政院於106年4月11日核定,交通部將於近期辦理公告,以規範租賃雙方之權利義務

        有關本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重點,說明如次

一、適用對象:本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範對象含政府自行經營、委外經營及民間經營之自行車租賃,且所稱自行車含腳踏自行車、電動輔助自行車及電動自行車;另其他慢車租賃亦準用之。

二、應記載事項:出租人應明訂付款方式、租賃費率、保險項目、出租人資訊、自行車承租條件、使用須知、還車資訊及承租自行車毀損、遺失之責任負擔,以及遺失自行車之賠償金額等,其中主要重點在保險項目及金額由地方主管機關或經營者自行評估,並提供承租人及使用人於取車後至少5分鐘檢查自行車時間;另承租人及使用人騎乘自行車亦應遵守「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章慢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五章慢車規定,若承租人或使用人違反交通法令,罰鍰由承租人或使用人負責繳清。

三、不得記載事項:出租人不得於契約記載「僅供參考」等不確定用語之文字、 不得約定出租人可片面變更契約內容及額外加價內容等不利承租人之約定。

       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五十六條之一規定,自行車租賃業者使用之租賃契約若未依公告後之「自行車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辦理,將有相關罰則,請自行車租賃業者須特別注意;另外,消費者於承租自行車時亦應詳閱租賃契約,以確保自身權益。
 

資料來源:中華民國交通部

資料來源網址:https://goo.gl/rXAqU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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