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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車專區

臺北市因應obike營運及車輛投放管理作為

發布時間:106-05-08 瀏覽次數:890列印此頁面

針對無樁共享單車obike計畫於臺北市投放,提供民眾租借一事,臺北市政府交通局表示,交通部已發布「自行車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臺北市消費者服務中心已要求業者依照該事項規定,於106年5月10日將用戶協議、個資保護、產品責任險投保、車輛檢驗報告及使用安全說明等相關資料提送本府法務局,以保護消費者權益。

另有關obike之營運許可部分,交通局表示自行車租賃業非屬中央法規所規範應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之行業,obike取得營業登記即可經營。 交通局表示未來將參考舊金山對共享單車之管理方式,朝研擬本市共享車輛自治條例,包含共享車輛業者之營運許可、消費者權益保護、經營許可費、車輛使用費等加以規範;另為有效規範停車秩序,已要求業者應有完整的自行管理機制,如經查報違規停車,即依法取締,並啟動自行車移置作業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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