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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車專區

臺北市對oBike營運及車輛投放管理作為

發布時間:106-07-10 瀏覽次數:1223列印此頁面

針對無樁式共享單車oBike於臺北市投放,提供民眾租借一事,臺北市政府交通局再度表示,oBike系統之車輛非由市府提供及營運,業者已依交通部所訂定「自行車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擬訂完善之營運計畫並確保消費者權益及安全保障;其次,為維護自行車停車秩序,已要求業者適時調度車輛,避免佔用格位情形,oBike車輛如有違規情事,將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勸導、取締或移置;另為規範共享車輛營運模式,亦刻正研擬臺北市共享車輛經營管理自治條例。 交通局表示,自行車租賃業並非特許行業,不需要向交通部、地方政府申請核准登記,只要有「商業登記」就能投車,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31條規定,oBike比照一般自行車,停放於自行車架、自行車停放區,未設置自行車停車設施之處所,可停放於機慢車停車區或機車停車格。惟為避免影響一般民眾停車權益,交通局已要求業者將車輛分散投放,並與業者建立溝通平台,若有占用格位或違停情形,業者將於1小時內派員移置車輛。 針對自行車違停情形,目前臺北市已公告13處違停拖吊地點(如附件)且將加強違停拖吊,並自107年1月1日起收取移置費及保管費,非公告區域則加強勸導。為規範共享車輛營運模式,刻正就營運許可、管理及違規罰則等面向研擬共享車輛經營管理自治條例,預計於106年底報議會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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