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行車專區
拖吊違停自行車,維護停車秩序
發布時間:106-07-12 瀏覽次數:1378次
為改善違停自行車停車亂象及維護自行車停車秩序,臺北市政府依「臺北市處理妨礙道路交通車輛自治條例」第3條規定略以:「本自治條例所稱車輛如下:一、汽車(包括機車)。二、慢車(自行車及三輪以上慢車)。三、動力機械。四、拖車、拖架。」又依第4條規定「車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交通大隊得予移置之;慢車於必要時並得予以加鎖:一、違規停車,車輛駕駛人不予移置或不在車內。」規定,將就違停自行車予以拖吊移置。 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下稱停管處)呼籲民眾,自行車請勿違規停放於機車退出人行道、騎樓路段(機慢車停放區除外)、禁停標線區域及其他禁止停車之處所,倘若民眾仍違規停放自行車,將逕行拖吊移置,車主領車須攜帶身分證或其他足以證明身分的證件(須具備相片、身分證統一編號、出生年月日、居住地址等資料缺一不可),及自行車鑰匙或相關足資證明文件,向保管場人員洽辦指認車輛,並填寫領車單,再由保管場人員將所領回車輛拍照留存,移置自行車輛若逾4個月無人領回將依規定以廢棄物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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