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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對oBike營運及車輛投放管理作為
發布時間:106-07-12 瀏覽次數:1069次
針對無樁式共享單車oBike於臺北市投放,提供民眾租借一事,臺北市政府交通局表示,oBike系統非由市府提供及營運,市府已要求業者依交通部所訂定「自行車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擬訂完善之營運計畫並確保消費者權益及安全保障;其次,為維護自行車停車秩序,已要求業者定時調度車輛,避免占用格位及違停情形,oBike車輛如有違規情事,將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處理;另為規範共享車輛營運模式,亦刻正研擬臺北市共享車輛經營管理自治條例。 交通局表示,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31條規定,oBike比照一般自行車,可停放於自行車架、自行車停放區、機慢車停車區或機車停車格。針對違停情形,市府針對已公告之13處自行車違停拖吊地點、已設置自行車道路段、機慢車退出騎樓路段、禁停標線區域及其他禁止停車之處所,將加強執行違停拖吊,並自107年1月1日起收取移置費及保管費。另為避免影響一般民眾停車權益,交通局已要求業者將車輛分散投放,並與業者建立溝通平台,若有大量占用格位或違停情形,業者將於1小時內派員移置其車輛(如附件)。 交通局表示,將循各種管道宣導本市自行車之停車規範及騎乘禮儀,盼能與其他用路人和平共存。另為規範共享車輛營運模式,刻正就營運許可、管理及違規罰則等面向研擬共享車輛經營管理自治條例,預計於106年底報議會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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