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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車專區

違停自行車大執法

發布時間:106-07-12 瀏覽次數:952列印此頁面

臺北市政府依「臺北市處理妨礙道路交通車輛自治條例」第3條規定及第4條規定,執行違停自行車拖吊移置,今日針對主要幹道已拖吊移置自行車(含O-BIKE)總計57輛,後續仍會持續進行拖吊。 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再次呼籲民眾,自行車請勿違規停放於機車退出人行道、騎樓路段(機慢車停放區除外)、禁停標線區域及其他禁止停車之處所,倘若民眾仍違規停放自行車,將拖吊移置,以改善違停自行車停車亂象及維護自行車停車秩序。  自行車禁行騎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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