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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車燃料使用費」繳納方式改變了,您知道嗎?
發布時間:104-04-20 瀏覽次數:18512次
資料來源:中華民國交通部公路總局
資料內容:
施行多年的機車燃料使用費隨每2年換發行照時一併徵收的作業方式,因配合自用汽機車行車執照自102年1月1日起免換發政策,已改為每年7月與自用汽車同時開徵,繳費期限為每年的7月1日至7月31日。
新竹區監理所表示,車主可於開徵繳費期限內,持汽、機車燃料使用費繳納通知書至金融機構、郵局、便利商店(統一、全家、萊爾富、來來OK,此四大超商同時提供補單作業免手續費,請多加利用)或駐各監理機關之代收公庫繳納。
新竹區監理所也提醒汽、機車車主,若不依期限繳納燃料使用費者,監理機關將依公路法之規定裁處新臺幣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鍰並停止其辦理車輛異動或換發牌照。若受罰鍰處分後,仍不予理會者則將移送強制執行,並會增加行政費用負擔,因此,呼籲車主若機車不再使用,應速洽各地監理機關辦理報廢登記,減少汽燃費負擔。
若車主想省時、方便又不致遺忘繳納而受罰,監理機關亦提供了貼心的委託金融機構辦理轉帳代繳汽燃費繳納方式,該所呼籲車主踴躍辦理。委託轉帳代繳汽車燃料使用費約定書可由下列管道取得:繳款單背面、該所配合各項業務宣導時現場分發、臨櫃索取或至該所官方網站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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