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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日新法上路 癮君子勿影響他人行車安全

發布時間:104-07-01 瀏覽次數:6091列印此頁面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警察局
資料內容:
 
  行政院訂於104年7月1日正式實施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計有10條部分條文,其中新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1條之1第3項規定:「汽機車駕駛人行駛於道路,手持香菸、吸食、點燃香菸致有影響他人行車安全之行為者,處新台幣六百元罰鍰」,為目前社會矚目焦點。
 
  許多癮君子常貪圖一時方便,投機於駕駛汽機車行駛道路違規手持香菸、吸食、點燃香菸致有影響他人行車安全之行為,而發生交通事故的案例層出不窮。有關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1條之1第3項修正案,業經行政院頒訂於104年7月1日正式實施,屆時汽機車駕駛人行駛於道路,為一時菸癮作祟,手持香菸、吸食、點燃致影響他人行車安全者,於本次增修條文中,將處新臺幣六百元罰鍰,因此,該處罰條例之相關注意事項如下:
(一) 舉發要件:
1、舉發對象須為汽車、機車或動力機械駕駛人。
2、須在道路範圍內。
3、其周邊有其他車輛。
4、香菸須點燃(不包含市售電子菸)。
5、致有影響他人行車安全之行為。
 
(二) 得予舉發行為案例態樣說明:
1、駕駛人於行駛中,手持香菸、吸食、點燃香菸(汽車則須打開車窗或天窗),而周邊(約3.5公尺範圍內)有其他車輛,致有影響他人行車安全之行為。
2、駕駛人停等紅燈,手持香菸、吸食、點燃香菸(汽車則需打開車窗或天窗),而周邊(約3.5公尺範圍內)有其他停等車輛。
3、駕駛人隨意丟棄未熄滅之菸蒂,而周邊(約3.5公尺範圍內)有其他停等車輛,致有影響他人行車安全之行為。
4、民眾舉證檢舉駕駛人手持香菸、吸食、點燃香菸,而周邊(約3.5公尺範圍內)有其他停等車輛,致有影響他人行車安全之行為。
5、以行車紀錄器、錄影或照相等取得手持香菸、吸食、點燃香菸致有影響他人行車安全之行為,並舉證周邊(約3.5公尺範圍內)有其他停等或行駛車輛之具體證據資料者(仍應符合逕行舉發之要件)。
 
  汽機車駕駛人養成守法行車秩序及駕駛行為,不但能避免交通事故發生,又可替自己省下荷包,可說是一舉兩得,千萬不可貿然於駕駛汽機車行駛於道路時因手持香菸、吸食、點燃等行為致有意或無意間影響他人行車安全。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吳大隊長特別呼籲,手持香菸、吸食、點燃等行為,影響用路人行車安全屢見不鮮,警方將依據新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針對上述違規項目執法取締,以共同維護交通秩序,創造一個安全、便捷、井然有序的交通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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