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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改裝LED頭燈,記得要到監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發布時間:107-07-06 瀏覽次數:6753列印此頁面

有鑑於目前無法可管的LED頭燈,已成為夜間行車的隱形殺手,為了維護用路人行車安全,交通部已於今年2月份預告將修正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23條附件15頭燈型式變更規定,並自今年7月1日正式發佈實施,代表今後車輛改裝LED頭燈將比照HID頭燈一同納入管理。


臺中市監理站站長林增熾表示,本次法規修正重點是針對使用中車輛改裝LED頭燈所制定的規範,若車輛出廠時即有配備LED 頭燈者,行照上面會加註"LED頭燈",無須辦理變更;而在民國108年7月1日前申請變更LED頭燈者,可免出具安裝證明及統一發票,且其頭燈得免使用經車輛型式安全審驗合格之燈泡,經光型檢驗合格後,於行照上面加註"LED光型"。因礙於場地受限關係,監理站目前僅受理機車變更,歡迎有需要的民眾,可持行照、有效期限逾30日以上之強制險保險卡、檢驗費200元及換照費用150元,到監理站辦理變更登記。


最後林站長提醒大家,擅自改裝且未到監理機關辦理變更者,若遭警方或監理人員查獲,將依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8條規定,處新臺幣2,400元以上9,600元以下罰鍰,並責令檢驗,請大家切勿以身試法。
 

資料來源:中華民國交通部公路總局

資料來源網址:https://s.yam.com/UFbD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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