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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號牌車輛,千萬別強行上路

發布時間:104-10-26 瀏覽次數:25932列印此頁面

資料來源: 臺北市區監理所
資料內容:
 
  臨先生向友人買了一輛中古車,想趁著國慶連假帶家人出遊,於是急忙開著剛買的車至監理站辦理驗車領牌手續,不料途中遭警察攔查,開了一張「未領用牌照行駛」的罰單,處新臺幣3600元以上1萬800元以下罰鍰,荷包大失血! 
 
  臺北市區監理所表示,汽車在未領有正式牌照前,如有駛往公路監理機關接受新領牌照前檢驗或海關驗關繳稅、買賣試車、車輛出售或進口由甲地駛往乙地、准許過境之外國汽車等情形時,須先申領臨時牌照,方能行駛於道路上。 
 
  該所特別提醒,從今(104)年10月1日起,為落實使用者付費原則,車輛領用臨時牌照須徵收汽機車燃料使用費,相關徵收費率依現行汽機車排氣量級距,按日徵收費用。另領用臨時牌照使用期滿未繳回監理機關,除了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5條規定,處汽車所有人或領用人新臺幣900元以上1800元以下罰鍰外,領用之車輛亦禁止辦理復駛及新、重領牌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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