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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住您的荷包! 汽燃費逾期不補繳,最高開罰至3千元!

發布時間:104-12-10 瀏覽次數:2408列印此頁面

資料來源:交通部公路總局
資料內容:
 
  今(104)年汽(機)車燃料使用費已於7月份開徵,尚未繳納的車主,公路監理機關將於本(104)年11月底,以雙掛號方式寄發補繳通知書,繳納期間自104年12月1日起至31日止,請收到補繳通知書後於期限內繳納,以免逾期受罰而荷包大失血。
 
  高雄區監理所所長冬啟程指出,這次汽(機)車燃料使用費補繳通知書,係針對當(104)年7月份開徵及以前年度尚未繳納之車主,以欠費期數5筆為單位合併列印於同一補繳通知書內,並將自用汽車、機車分別以歸戶方式併單寄出,以方便車主繳納。 
 
  若車主收到補繳通知書後,可持繳納通知書至金融機構、郵局、便利商店(統一、全家、萊爾富、來來OK)繳納外,亦可透過電話語音轉帳、銀行公會「e-Bill全國繳費網」(https://ebill.ba.org.tw) 點選「交通費-汽機車燃料使用費」繳納。另若您至今尚未繳納燃料使用費或疑惑是否已繳納者亦可利用監理服務網
(https://www.mvdis.gov.tw) 點選「汽機車-燃料費-汽燃費查詢及繳費」或至便利商店(統一、全家、萊爾富、來來OK)多媒體機器查詢欠費並列印繳費單,可即印即繳(免收手續費)。 
 
  高雄所提醒您,若家中有老舊機車已不使用,請儘速至公路監理機關辦理報廢登記,以免燃料費繼續計徵。另,汽車燃料使用費如逾期仍未繳納,監理機關將依公路法第75條規定,處新台幣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鍰,並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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