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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快速公路行車應保持安全距離 避免發生危險

發布時間:105-06-17 瀏覽次數:20416列印此頁面

高雄市政府交通局表示,汽車行駛於高、快速公路時,應保持適當之行車安全距離,如未保持安全距離,除易增加行車風險外,亦可能因此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第1項第2款規定,而被處以新臺幣3,000元~6,000元罰鍰。

 

交通局說明:依「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6、16條規定,在高、快速公路行車時,於正常天候狀況下:一、小型車:車輛速率之每小時公里數值除以2;二、大型車:車輛速率之每小時公里數值減20,單位為公尺。舉例言之:行車時速100公里時,小型車應保持50公尺,大型車應保持80公尺行車安全距離,依此類推;如遇濃霧、濃煙、強風、大雨、夜間行車或其他特殊狀況時,其安全距離應酌量增加,並保持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另外行駛於長度4公里以上或經管理機關公告之隧道,小型車應保持50公尺以上之行車安全距離,大型車應保持100公尺以上之行車安全距離。如因隧道內道路壅塞、事故或其他特殊狀況導致車速低於每小時20公里或停止時,所有車輛應保持20公尺以上之行車安全距離。

 

交通局表示:去(102)年7月間,即曾有大貨車駕駛人,於行經國道1號北上272公里處時,因為未保持安全距離,而被國道公路警察拍照,開了一張未保持安全距離的罰單。駕駛人事後不服提出陳述表示,照片顯示的,很有可能是因為前方車輛突然由外線切入中線,而導致安全距離不足,如果只是為了要立即拉開車距而急踩剎車,反而更危險,因此請求撤銷罰單。然而,警方收到陳述案後表示,執勤員警在拍照取締前,均會檢查及排除因為前車變換車道或煞車減速,所導致安全距離不足的情形。本案經調閱蒐證錄影畫面查證後發現,當時的車流狀況一切正常,該大貨車一直跟隨著前車直行於中線車道,並沒有前車變換車道致安全距離不足的情形,因此依法舉發並無違誤,所以駕駛人最後只能依法繳交違規罰款。

 

就此,交通局提醒駕駛人:高、快速公路上之行車速度高,應保持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以應付各種突發狀況,來提高自身及其他人行車安全外,切莫一時貪快或疏忽,而造成不可預知的危險,並受到相關交通法規之處罰。


資料來源:
高雄市政府交通局
http://appeal.tbkc.gov.tw/news_detail.aspx?id=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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