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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口車禍案例解析
發布時間:105-06-22 瀏覽次數:63407次
警察大學蔡中志教授
路口車禍為日常中最常見的車禍型態,佔全數車禍的60%,尤其在無號誌路口發生,往往造成嚴重傷亡與財產損失,本篇藉由一個路口車禍案例,說明車輛行駛至路口時之停讓準則與肇事責任。
車禍現場情形描述
天候:晴。
光線照明:日間自然光。
標誌、標線、號誌設置情形:均無設置。
道路型態:四岔路(交岔路口),南北向、東西向均為無分向設施車道。
肇事經過:A車(重機車)由南往北直行,B車(自小客車)由東往西直行,當時現場無警察等相關人員指揮交通,雙方行駛至路口不慎發生相撞。
車損情形:A車車頭全毀,B車左前車頭板金輕微凹陷及方向燈罩破損。
傷亡情形:A車駕駛人碰撞後飛出跌落地面手腳多處受傷,B車駕駛人僅受到驚嚇並未受傷。
車禍現場示意圖
適用法規與說明
由車禍現場情形描述可知其道路型態為四岔路(交岔路口),故停讓準則以及肇事責任歸屬之判斷,應適用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第1項第1、2款規定,其條文內容如下:
「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行進、轉彎,應依下列規定:
一、應遵守燈光號誌或交通指揮人員之指揮,遇有交通指揮人員指揮與燈光號誌並用時,以交通指揮人員之指揮為準。
二、行至無號誌或號誌故障而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之交岔路口,支線道車應暫停讓幹線道車先行。未設標誌、標線或號誌劃分幹、支線道者,少線道車應暫停讓多線道先行;車道數相同時,轉彎車應暫停讓直行車先行;同為直行車或轉彎車者,左方車應暫停讓右方車先行。但在交通壅塞時,應於停止線前暫停與他方雙向車輛互為禮讓,交互輪流行駛。」
上開條文將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之行進、轉彎規定分為二種情形,茲說明如下:
情形一、有紅綠燈或交通指揮人員指揮:依據上開法條第1款規定,應遵守紅綠燈指示或交通警察指揮,為停等禮讓他車通行或小心優先通行之動作,如果交通警察與紅綠燈號誌同時並用時,則最優先遵守交通警察的指揮手勢。
情形二、無紅綠燈也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依據上開法條第2款規定,應依支線道讓幹線道(視標誌、標線或號誌劃分)à少線道讓多線道à轉彎車讓直行車à左方車讓右方車之停讓準則,加以判斷雙方車輛應禮讓或優先通行之順序。
肇事責任解析
檢視本件車禍現場情形,雙方交岔路口上都沒有設置任何紅綠燈號誌,而且也沒有交通指揮人員進行指揮,應適用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第1項第2款之「行至無號誌或號誌故障而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之交岔路口,支線道車應暫停讓幹線道車先行」規定,又本案例交岔路口均無設置閃光紅燈或閃光黃燈號誌、倒三角形紅色之「讓路標誌」、八角形紅色之「停車再開標誌」,或劃設「讓路線」或「停」標字等得以明確劃分幹、支線道,因此依序應再適用「未設標誌、標線或號誌劃分幹、支線道者,少線道車應暫停讓多線道先行」規定,又本案例交岔路口南北向、東西向均為無分向設施車道,雙方車道數同為1線道,故依序應再適用「車道數相同時,轉彎車應暫停讓直行車先行」規定,又本案例交岔路口A車由南往北直行,B車由東往西直行,雙方車輛行動狀態均為直行,故依序應再適用「同為直行車或轉彎車者,左方車應暫停讓右方車先行」規定,最後,由本案例車禍現場示意圖判斷,A車相對位置在B車左方,因此A車為左方車,B車為右方車,依據「左方車應暫停讓右方車先行」規定,A車應停等禮讓B車優先通行,因此A車可能須負擔全部或較重之肇事責任,B車則可能無責任或負擔相對較輕的肇事責任。
結論
以往車禍賠償曾經存在著同情不遵守交通規則而受傷較重或死亡者,或是同情相對經濟弱勢者的情感面,或由道義責任觀點出發,造成遵守交通法規者迫於輿論壓力或社會觀感,承擔較重或全部肇事責任,而成為真正的受害者,而產生諸如「活人賠死人」、「無傷賠有傷」、「大車賠小車」等等積非成是、不公不義的不成文規定,時至今日社會大眾重視法治觀念,舊時的錯誤已經逐漸被破除,如同本文路口車禍之舉例,雖A駕駛重機車(小車)碰撞後車頭全毀(車損嚴重)且造成身體多處受傷(有傷),B駕駛汽車(大車)碰撞後左前車頭板金輕微凹陷、方向燈罩破損(車損輕微)且未造成身體傷害(無傷),但鑑定機關甚至一般民眾都已經破除「無傷賠有傷」、「大車賠小車」或「車損輕微賠車損嚴重」的錯誤觀念,而是應依交通法規「左方車應暫停讓右方車先行」的規定,判定A車為「未依規定讓車」肇事因素,衡量其須負擔全部或較重之肇事責任,相反的B車則可能判定無肇事責任,或僅須負擔較輕的肇事責任,本文藉此案例說明路口之停讓準則與解析肇事責任歸屬,協助用路人建立互相尊重、彼此禮讓的正確『停讓』觀念,另外,當車輛到達路口時,無論那一方,『減速』並且提高注意力,最為重要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