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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物裝載上路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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載運貨物上國道,若是沒有將貨物妥善綑綁容易造成意外事故,並且可依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懲處喔!

道路交通處罰條例

第30條

汽車裝載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九千元以下罰鍰,並責令改正或禁止通行:

一、裝載整體物品有超重、超長、超寬、超高情形,而未隨車攜帶臨時通行證或未依規定路線、時間行駛。

二、所載貨物滲漏、飛散或氣味惡臭。

三、貨車運送途中附載作業人員,超過規定人數,或乘坐不依規定。

四、載運人數超過核定數額。但公共汽車於尖峰時刻載重未超過核定總重量,不在此限。

五、小客車前座或貨車駕駛室乘人超過規定人數。

六、車廂以外載客。

七、載運人客、貨物不穩妥,行駛時顯有危險。

八、裝載危險物品未隨車攜帶臨時通行證、罐槽車之罐槽體檢驗合格證明書、運送人員訓練證明書或未依規定路線、時間行駛。

第 76 條             

慢車駕駛人,載運客、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

以下罰鍰:

一、乘坐人數超過規定數額。

二、裝載貨物超過規定重量或超出車身一定限制。

三、裝載容易滲漏、飛散、有惡臭氣味及危險性貨物不嚴密封固或不為適當之裝置。

四、裝載禽、畜重疊或倒置。

五、裝載貨物不捆紮結實。

六、上、下乘客或裝卸貨物不緊靠路邊妨礙交通。

七、牽引其他車輛或攀附車輛隨行。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 77 條             

汽車裝載時,除機車依第八十八條規定外,應依下列規定:

一、裝置容易滲漏、飛散、氣味惡臭之貨物,能防止其發洩者,應嚴密封固,裝置適當。

二、載運人客、貨物必須穩妥,車門應能關閉良好,物品應捆紮牢固,堆放平穩。

三、貨車駕駛室或小客車之前座乘人不得超過規定之人數。

四、車廂以外不得載人。

五、後車廂之貨物上不得附載人員。

六、框式貨車後車廂不得載人。

七、特種車除因其專門用途使用時必須附載之人員物品外,不得用以裝載客貨行駛。

八、小型汽車應依核定附掛拖車,且附掛之拖車應僅限於裝載露營、休閒遊憩、防疫及救災用具使用,且其車門應能關閉良好,物品應捆紮牢固,堆放平穩,行駛中不得附載人員及其側面車窗不得向外開啟。

九、裝載貨物行經設有地磅處所,應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或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之指揮停車過磅。

十、小型汽車置放架,其使用應依下列規定:

(一)置放架及裝載物應固定妥適。如裝置於車輛後側,其長度不應超過後側車身外五十公分;如裝置於車頂,其含置放架之車輛全高應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

(二)置放架及裝載物不得遮蔽車輛之號牌與車輛後方燈光。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第 21 條             

貨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裝載物品應依下列規定:

一、裝載之貨物,應嚴密覆蓋、捆紮牢固。裝載砂石等粒狀物品,除應嚴密覆蓋外,並不得超出車廂高度。

二、載運獸類、家畜、魚類之車輛,應有防止滲漏及盛裝排泄物之裝置,並不得任意傾倒。

三、裝載超長物品,其後伸部分,不得遮擋車後燈光、號牌。

違反前項第三款規定,或裝載貨物超過核定之總重量、總聯結重量、行駛橋樑規定之載重限制,致設施損壞者,得責令汽車所有人回復原狀或償還修復費用。

30秒宣導短片:https://www.youtube.com/watch?v=LGlBJKx3FiU&feature=youtu.be

3分鐘微電影:https://www.youtube.com/watch?v=4Jdn8blkeuY


資料來源:中華民國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

資料來源網址:http://www.freeway.gov.tw/Publish.aspx?cnid=1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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