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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照作弊,禁考5年;因小失大,得不償失

發布時間:106-12-21 瀏覽次數:3629列印此頁面

報載某陳姓考生於106年7月28日在臺北市區監理所士林監理站以本人相片及胞兄身分證冒名報考職業小型車駕駛執照,由於兄弟2人照片相似度甚高使渠矇混通過取得駕照案。臺北市區監理所表示,本案係陳姓考生於本年10月底欲以相同手法至戶政事務所換領其胞兄身分證遭識破並移送法辦,後臺北市區監理所也在11月28日註銷冒名考領的駕照,並限制陳姓考生5年內不得再考領各類汽車駕駛執照。

 
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70條規定,申請汽車駕駛執照考驗,不依規定或利用不正當手段報名參加應考者,其考試資格應予取銷,已考領駕駛執照者無效,由公路監理機關註銷並追繳之。託人代考者,取銷報考人之考試資格,報考人及代考人如已領有駕駛執照者,由公路監理機關吊銷其駕駛執照,並註銷之。報考人及代考人均自查獲之日起五年內不得再行報考。臺北市區監理所籲請民眾,報考駕駛執照程序及科目,只要用心學習通過並非難事,切勿以身試法,以免因小失大,得不償失。
 

資料來源:中華民國交通部公路總局

資料來源網址:https://s.yam.com/93Fr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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