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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告車佔用停車格 最高罰30萬

發布時間:107-01-12 瀏覽次數:8085列印此頁面

無論時間長短不得佔用
動產廣告車輛動輒佔用停車格,對最多千餘元的拖吊與保管費似乎無感!高市交通局昨指出,元旦起將加強取締,拖吊同時也會蒐證移送地政局裁罰,最高可罰卅萬元。


交通局指出,無論時間長短,廣告車依規定就是不得佔用停車格,但從通報至拖吊車到場,通常會有一段緩衝時間,如果拖吊車到了,廣告車還在,依法就可處置。

 

元旦起將加強取締
地政局說明,裁罰法源為不動產經濟業管理條例,主要是針對業者廣告違法部分進行裁罰,希望業者遵守規範,在合法、合宜處刊登廣告,避免影響民眾權益與破壞市容景觀。


交通局表示,依高雄市公共停車場管理自治條例第十五條規定,停放路邊或路外停車場、且以車身為廣告或有其他商業行為車輛,得拍照後逕行移置其他適當處所保管。


交通局統計近三年取締違規停放的廣告車輛,一○四年汽機車總計二八六輛、一○五年六七○輛、一○六年至十一月底五五七輛;違停車輛拖吊移置費用,汽車部分為一千元、機車兩百元,保管費分別為每半天一百元、廿五元。


交通局分析違規情況,研判移置與保管費用可能太輕讓業者無感,致使違規佔用情況始終無法改善,不但衝擊其他車主權益、破壞都市景觀,對守法的業者更是不公。


經內部討論,交通局與地政局合作,宣告從明年元旦開始,將加強取締違規廣告車輛佔用停車格,並鎖定不動產廣告車輛,蒐證後移送地政局處罰,案件成立將處以六萬元以上、卅萬元以下罰鍰,或許可讓業者較有感。


此外,為落實使用者付費原則,交通局持續檢討路邊停車納入收費管理,同時創造民間就業機會,明年元旦起將小港、前鎮、苓雅及前金區部分路段停車開單作業委外辦理,廠商也全面引進電動機車執行,期降低油耗並減少空氣污染。
 

資料來源:自由時報

資料來源網址:http://news.ltn.com.tw/news/local/paper/11646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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