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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領臨時牌照的二三事!

發布時間:107-06-20 瀏覽次數:1343列印此頁面

汽車在未領有正式牌照前,如有以下5種情形之一者:「1.駛往海關驗關繳稅。2.駛往公路監理機關接受新領牌照前檢驗。3.買賣試車時。4.因出售或進口由甲地駛往乙地時。5.准許過境之外國汽車」,應請領臨時牌照。


汽車所有人申領臨時牌照,依自用汽、機車以排氣量區分,按實際領用日數課徵燃料使用費。其中,每日徵收費額,以每年費額÷12月÷30日,尾數算至元為止,角以下不計。落實使用者付費,用多少天付多少費額。


高雄所提醒您,請領臨時牌照使用期限屆滿後,應將臨時牌照向監理機關繳銷,且不得以臨時牌照做為載運客貨收費營業之用,違者將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5條規定,處新台幣900元以上1,800元以下罰鍰。
 

資料來源:中華民國交通部公路總局

資料來源網址:https://s.yam.com/dS2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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