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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老舊或不堪使用,辦理報廢省荷包!

發布時間:107-06-29 瀏覽次數:2329列印此頁面

車輛因老舊或毀損不堪使用,應向公路監理機關辦理報廢登記,當年期使用牌照稅及汽機車燃料使用費計徵至辦理報廢登記的前1日止。若未於監理機關辦理停止使用,視為繼續使用,仍應課徵使用牌照稅及汽機車燃料使用費。


當車子老舊或毀損不堪使用時,交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認可之環保回收機構回收車輛,並領取回收獎勵金,別忘了持該車回收證明、車牌、車主身分證、印章及代辦人身分證向公路監理機關辦理車輛報廢手續,使用牌照稅及汽機車燃料使用費計徵至「環保車體回收」前1日止,若已繳納之全年期使用牌照稅或汽機車燃料使用費,未使用的天數依規定可申請退還,除保障自己的權益,還可省荷包喔! 


高雄市區監理所冬所長表示,目前二行程機車辦理報廢登記,可向當地環保局申請淘汰二行程機車及新購電動二輪車補助,非二行程機車辦理報廢登記,財政部也有汽機車汰舊換新補助,將可為民眾荷包省下不少錢。


民眾可至該所網頁 (車輛專區/汽機車牌照/車輛報廢) 參閱報廢資訊,如有相關問題可電洽07-3613161轉分機118,將有專人為您解答。 
 

資料來源:中華民國交通部公路總局

資料來源網址:https://s.yam.com/k7zW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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