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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婦及育有6歲以下兒童停車位識別證可向地方政府申請

發布時間:107-08-16 瀏覽次數:5102列印此頁面

交通部已印製孕婦及育有6歲以下兒童停車位識別證235萬份,並分送至各地方政府,孕婦及育兒家長自8月起可向地方政府申請。


交通部表示,孕婦及育有6歲以下兒童停車位識別證明包括「孕婦健康手冊」、「兒童健康手冊」、手冊所附或地方政府核發之「停車位識別證」或「其他足資證明身分之事證(如兒童健保卡)」,因此,孕婦(兒童)健康手冊即可做為使用停車位之識別證明;惟考量孕婦產檢及兒童就醫需隨身攜帶健康手冊,故另製作停車位識別證,自8月起發放。


交通部指出,107年7月底前領有孕婦(兒童)健康手冊者,可持手冊向地方停車主管機關協調之相關單位申請停車位識別證;8月起初次產檢之孕婦及新生兒,則由各地衛生所及醫療院所於發放手冊時夾附停車位識別證;108年新版孕婦(兒童)手冊完成後,使用新版手冊內印製之停車位識別證。民眾如需確認各縣市之發放窗口或有相關問題,可逕洽當地1999縣(市)民服務專線或當地停車主管機關。


交通部進一步說明,孕婦及育有6歲以下兒童停車位係屬友善孕婦及育兒家長之便民措施,提供孕婦及兒童上下車使用,惟基於駕駛人及乘客多數時間均不在場,以停放之車輛前擋風玻璃內放有停車位識別證明,認定為符合資格;若有民眾檢附上下車之駕駛及乘客均未符合資格態樣之具體事證,則視為違規占用。因此,請一般民眾將孕婦及育有6歲以下兒童停車位留給孕婦及育兒家庭上下車使用。本辦法發布1年內為宣導期,108年6月29日起對違規占用者,由當地主管機關依停車場法第32條第3項及第40條之1第2項處駕駛人600元至1,200元罰鍰。


交通部提醒,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33條之1規定,提供民眾申辦業務之政府機關、鐵路車站、航空站及捷運交會轉乘站、營業場所總樓地板面積1萬平方公尺以上之百貨公司及零售式量販店、設有兒(產)科病房之區域級以上醫院、觀光遊樂業園區等場所,應依規定設置孕婦、育有6歲以下兒童者之停車位;若107年12月16日以後仍未設置,處1萬元至5萬元罰鍰。
 

資料來源:中華民國交通部路政司

資料來源網址:https://g.yam.com/dsbwp

相關圖片: 孕婦育兒停車位新聞稿 [開啟大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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