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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名LED,「原廠出頭燈 加裝改光型」

發布時間:107-08-21 瀏覽次數:3266列印此頁面

交通部日前修正《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23條的附件15,將售後改裝的LED頭燈與其他新形式燈組納入規範,修正內容著重於電系中頭燈類的第1至3目,於第1目中新增「民國108年7月1日後申請變更氣體放電式頭燈以外之頭燈 (不含鹵素頭燈者)」。

 
高雄區監理所表示,一般法條所稱之「發光二極體頭燈」即車主所稱之「LED燈具」,但在車輛型式的登記上仍分為「頭燈」及「光型」兩種,「頭燈」指車輛原廠即配備者(通過車輛型式安全審驗),往後辦理定期檢驗時無特別檢驗燈具;「光型」係指車輛於出廠後,車主因各式考量,改裝燈具為LED燈具,往後辦理定期檢驗時,需透過專門儀器確認其光型及亮度符合標準才合格。 


高雄區監理所所梁郭所長指出,配合法規的修正緩衝期,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一日前申請變更發光二極體頭燈者,得免出具安裝證明與統一發票,其頭燈得免經車輛型式安全審驗合格之燈泡,經公路監理機關依第4目頭燈檢驗基準檢驗合格辦理登記。 


梁郭所長特別提醒您,雖然LED燈具已可合法化登記,但自行安裝後仍需至監理所站,透過專門儀器測量燈組的光型、亮度,符合頭燈檢驗基礎才可變更車輛行照註記。
 

資料來源:中華民國交通部公路總局

資料來源網址:https://g.yam.com/683t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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