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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萬不要以身試法-自用車違規營業罰很大!

發布時間:107-10-24 瀏覽次數:5517列印此頁面

想經營汽車運輸業服務之業者,應依公路法及相關法令規定,向公路主管機關申請核准設立並領有汽車運輸業執照才可以營運,未申請核准業者切勿違規營業,以免荷包大失血。


106年1月4日修正公路法第77條第2項:「未依本法申請核准,而經營汽車或電車運輸業者,得依其違反情節輕重,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2,500萬元以下罰鍰,並勒令其歇業,其非法營業之車輛牌照及汽車駕駛人駕駛執照,並得吊扣4個月至1年,或吊銷之,非滿2年不得再請領或考領」。本次修法除加重罰鍰及提高吊扣牌照期間外,並新增吊扣違規人之駕駛執照,非法業者,勿以身試法。 


高雄區監理所所長梁郭國表示,為遏止業者非法營業,並保障合法業者之權益、及維護消費者交通安全,公路總局各區監理所站持續對非法違規營業者加強稽查取締。另呼籲民眾為避免汽車運輸發生糾紛時求償無門,應選擇合法汽車運輸業者提供服務,以保障自身權益。
 

資料來源:中華民國交通部公路總局

資料來源網址:https://g.yam.com/Pkvp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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