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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婦及育有6歲以下兒童停車位12月15日前應設置完成

發布時間:107-12-25 瀏覽次數:945列印此頁面

孕婦及育有6歲以下兒童停車位,多數均已達規定比率。交通部提醒尚未設置完成之業者應於107年12月15日前設置完成,以免受罰。


交通部表示,政府為營造育兒之安心與安全之友善環境,於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明定提供民眾申辦業務之政府機關、鐵路車站、航空站及捷運交會轉乘站、營業場所總樓地板面積1萬平方公尺以上之百貨公司及零售式量販店、設有兒(產)科病房之區域級以上醫院、觀光遊樂業園區及其他經交通主管機關公告之場所,應設置孕婦及育有6歲以下兒童停車位。


依交通部提供各縣市最新孕婦及育有6歲以下兒童停車位統計資料,全國應設置2,014處、7,114格,已設置1,980處、8,528格,已設置完成之停車場處數佔應設置停車場總數之98%,停車格位之設置比率佔應設置車位總數之120%;應設置處數最多者為新北市;應設置車位數最多為臺北市;多數縣市設置比率高於法令規定。


至於部分孕婦、育有6歲以下兒童者之停車位尚未設置,交通部強調,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90條之2規定,若107年12月16日以後仍未設置,經限期改善後仍未改善者,將處1萬元至5萬元罰鍰,請尚未設置之停車場儘速設置完成,提供育兒友善之停車空間。
 

資料來源:中華民國交通部路政司

資料來源網址:https://g.yam.com/mtX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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