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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預告修正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103條之1補充說明

發布時間:108-03-05 瀏覽次數:1378列印此頁面

交通部108年2月21預告修正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103條之1,目的在落實汽車運輸業分業管理,其中規定以1小時為起租時數並非新規定。經查交通部依據消費者保護法授權規定於94年7月訂定公告「小客車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與「小客車租賃定型化契約範本」,已於上開兩規定中明文規定按「日」或按「時」起租計算,前揭預告修正草案內容「以1小時為起租時數」僅為落實既有規定,並非新增之限制。


小客車租賃業與資訊平台合作提供之即時叫車服務,實際上係巡迴攬客、搭載短程,其營業型態與計程車類似,導致市場重疊、產生競合。交通部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法必須處理,落實各汽車運輸業分業管理,維持市場營運秩序,保障各業與消費者權益。


另本次法規修正實施後,與資訊平台等業者合作之小客車租賃業可提供1小時以上(按時)或以日計費(按日)之租賃附駕服務,交通部亦會輔導業者車輛轉換為多元化計程車或 Uber Taxi,繼續提供服務。


本法規修正之預告期2個月,預告期間歡迎各業界提供意見,交通部亦將分區舉行座談,以廣納各界意見,納入法規修正參考。
 

資料來源:交通部路政司

資料來源網址:https://g.yam.com/2i3J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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