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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市公有身障汽機車停車收費規定未變 市府呼籲勿輕信網路不實資訊

發布時間:105-08-30 瀏覽次數:973列印此頁面

有關台中市身心障礙者汽車停車收費問題,台中市政府交通局說明,早在縣市合併前,台中市身心障礙者汽車停放公有「累進費率」停車場收費標準即為前2小時免費、第3小時起開始計費,機車停放部分則為免費,至今未改變。網路上流傳所謂市長林佳龍任內才開始實施收費的訊息,其實是100年7月18日的一份公告,市府交通局大樓附屬平面停車場也比照路邊停車格累進計費標準收費,至今也滿5年;此一網路流言並非事實。 交通局王局長說明,台中市身心障礙者汽車停放,不論是公有停車場或路邊停車格,在縣市合併前就有相關收費機制,於累進費率停車格時則前2小時免費、第3小時起才開始計費,實施至今已年代久遠;不論是保障身心障礙者權益,或是使用者付費等原則,此一機制也早就被各界所接受,並無爭議。

縣市合併後,包括台灣大道市政大樓及原市議會大樓轉作交通局大樓等場所,周邊都有許多新增公有停車場或路邊停車格。王局長說明,原則上這些地方身心障礙者汽車停放都比照既有機制辦理,因此,網路上流傳的這份資料,就是交通局在100年7月18日開始實施的公告,目的是希望讓市府交通局大樓附屬平面停車場有遵循標準。

至於機車部分,王局長表示,日前台中市部分地區開始實施機車格收費,也都有保留身心障礙者專用格,倘為「計次」費率,則免停車費。倘為「計時」費率,則優惠前「4小時」免費,逾免費時段路段公告費率計費。 王局長表示,市府重視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對於這篇網路不實訊息,希望謠言止於智者,呼籲民眾不要相信、更不要轉傳他人,避免不實資訊影響民眾的正常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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