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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局加強查報拖吊違停廣告車 維護公眾停車權益

發布時間:107-01-09 瀏覽次數:1316列印此頁面

     【高雄訊】為改善市容景觀及維持停車秩序,高雄市政府交通局自10711日起將針對停放在停車格內之廣告車輛加強取締移置,如果是不動產買賣廣告,也將移送地政局處罰。
 

       依據「高雄市公共停車場管理自治條例」第15條規定,停放在路邊或路外停車場且以車身為廣告或為其他商業行為之車輛,得拍照後逕行移置其他適當處所保管。交通局表示,近3年取締違規停放的廣告車輛,104年汽機車總計為286輛、105年670輛、106年1至11月557輛。違停車輛拖吊移置費用,汽車為1,000元、機車為200元;保管費用則分別為100元及25元,以每半日計算。交通局認為,違停廣告車的拖吊移置費過輕造成違法的民眾無感,無法杜絕民眾持續利用公共停車位的資源做免費商業廣告宣傳,故自1月1日起,將針對該等車輛蒐證後移送地政局處罰,案件成立將處以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呼籲民眾勿以身試法。
 

       另為落實使用者付費原則,交通局持續檢討路邊停車狀況納入收費管理,同時創造民間就業機會,自11日起將小港、前鎮、苓雅及前金區部分路段停車開單作業委託廠商辦理,廠商並全面引進電動機車,以期降低油耗並減少空氣汙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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