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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正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自107年1月1日施行

發布時間:107-01-09 瀏覽次數:4802列印此頁面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部分修正條文簡要說明表

條號  

修正摘要內容

修正緣由

第11條

因電子收費需要加裝邊框而未遮蔽號牌,不在此限。

因新推出車牌型eTag。

第54條

持有職業駕照,60歲以下者每3年審驗一次並應檢附第64條規定體檢證明;60歲以上者每年審驗一次應檢附第64條之1規定體檢證明。

為利職業駕照審驗,爰明確律定體檢合格證明。

第84條

載運危險物品車輛,應行駛快速公路外側車道但行經公告之交流道區前後路段,得暫時利用緊鄰外側車道超車。

增列載運危險物品車輛行駛快速公路規定及行經交流道時但書。

第101條

1. 遇執行緊急任務車輛,除不得跟駛外,並不得併駛、超越。
2. 在同向或雙向僅有一車道,除向右緊靠避讓,並暫停於適當地點供其超越。
3. 行經交叉路口時,路口內其他車輛應駛離至不妨害其行進動線之地點;未進入路口車輛應減速暫停。

消防車、救護車等以「執行緊急任務車輛」代替,以精簡文字,另增訂路口避讓規定。

第129條

慢車聞救護車等執行緊急任務車輛警號,應暫停於適當地點,供其超越。

為使慢車駕駛人遵行避讓方式,以確保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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