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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再開放38個區公所申領「孕婦及育有6歲以下兒童者停車位」識別證
發布時間:107-08-14 瀏覽次數:830次
高雄市自107年8月3日(五)起,開放17處立體公有停車場管理室、交通局1樓停車繳費櫃檯及7樓停車工程科櫃台領取「孕婦及育有6歲以下兒童者停車位」識別證;另為更便利民眾就近領取,自107年8月15日起至107年12月31日止再開放全市38個區公所發放(此期間過後,交通局各發放據點仍將持續提供領證服務),市民朋友只須持孕婦或兒童健康手冊於上班日上午8:30至下午5:00時段即可就近領取。
配合交通部107年6月29日發布施行「孕婦及育有六歲以下兒童者停車位設置管理辦法」,市民朋友若於107年7月31日前已領取孕婦(預產期前)及兒童(年滿6歲前)健康手冊,自107年8月3日(五)起,可持孕婦或兒童健康手冊(不限孕婦或家長本人)就近至本市17處立體公有停車場管理室、交通局1樓停車繳費櫃檯及7樓停車工程科櫃台領取專用車位識別證;另為更便利民眾就近領取,自107年8月15日起至107年12月31日止再開放全市38個區公所發放(各發放地點詳附件;此期間過後,交通局各發放據點仍將持續提供領證服務),惟識別證遺失者,仍請至交通局及17處立體公有停車場管理室辦理補發(補發以1次為限)。
依據兒少法第33-1條規定,位於本市提供民眾申辦業務或服務之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鐵路車站、航空站及捷運交會轉乘站;百貨公司及零售式量販店;設有兒科病房或產科病房之區域級以上醫院;及觀光遊樂業之園區等5大類場所附設之公共停車場若達25格汽車位者,應保留2%之格位作為孕婦、育有6歲以下兒童者之停車位,交通局已促請管理單位應依規定於107年12月16日完成該專用停車位之設置。
交通局提醒您,該專用停車位僅供乘載孕婦或六歲以下兒童之車輛使用,未具有相關停車之識別證明者不得停放(違規占用者自108年6月29日起,將依停車場法第40條之1第2項規定,處新臺幣600元以上1,200元以下罰鍰),而除了本次發放停車位識別證外,持孕婦健康手冊、兒童健康手冊,以及於有效期間內(兒童年滿2歲前)之母嬰親善汽車停車證亦可做為多元之識別證明。另停車費用仍將依各停車場原收費標準收取,無特別提供優惠費率。
配合交通部107年6月29日發布施行「孕婦及育有六歲以下兒童者停車位設置管理辦法」,市民朋友若於107年7月31日前已領取孕婦(預產期前)及兒童(年滿6歲前)健康手冊,自107年8月3日(五)起,可持孕婦或兒童健康手冊(不限孕婦或家長本人)就近至本市17處立體公有停車場管理室、交通局1樓停車繳費櫃檯及7樓停車工程科櫃台領取專用車位識別證;另為更便利民眾就近領取,自107年8月15日起至107年12月31日止再開放全市38個區公所發放(各發放地點詳附件;此期間過後,交通局各發放據點仍將持續提供領證服務),惟識別證遺失者,仍請至交通局及17處立體公有停車場管理室辦理補發(補發以1次為限)。
依據兒少法第33-1條規定,位於本市提供民眾申辦業務或服務之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鐵路車站、航空站及捷運交會轉乘站;百貨公司及零售式量販店;設有兒科病房或產科病房之區域級以上醫院;及觀光遊樂業之園區等5大類場所附設之公共停車場若達25格汽車位者,應保留2%之格位作為孕婦、育有6歲以下兒童者之停車位,交通局已促請管理單位應依規定於107年12月16日完成該專用停車位之設置。
交通局提醒您,該專用停車位僅供乘載孕婦或六歲以下兒童之車輛使用,未具有相關停車之識別證明者不得停放(違規占用者自108年6月29日起,將依停車場法第40條之1第2項規定,處新臺幣600元以上1,200元以下罰鍰),而除了本次發放停車位識別證外,持孕婦健康手冊、兒童健康手冊,以及於有效期間內(兒童年滿2歲前)之母嬰親善汽車停車證亦可做為多元之識別證明。另停車費用仍將依各停車場原收費標準收取,無特別提供優惠費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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