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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專區

高市已設置「孕婦及育有6歲以下兒童者停車位」處所

發布時間:107-12-14 瀏覽次數:885列印此頁面

為便利準媽媽及6歲以下兒童在特定場所附設停車場上下車使用,高雄市已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規定設置「孕婦及育有6歲以下兒童者停車位」之停車場共159處,可提供805格專用車位,歡迎市民朋友在車輛乘載準媽媽及6歲以下兒童時多加使用。

依據兒少法第33-1條規定,位於提供民眾申辦業務或服務的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鐵路車站、航空站及捷運交會轉乘站;百貨公司及零售式量販店;設有兒科病房或產科病房之區域級以上醫院;觀光遊樂業之園區;及其他經各級交通主管機關公告之場所等6大類場所附設之公共停車場若達25格汽車位者,應保留2%之格位作為孕婦及育有6歲以下兒童者之停車位,各停車場管理單位經交通局督促皆已依規定於107年12月16日前完成該種專用停車位之設置。

該專用停車位僅提供乘載孕婦或六歲以下兒童之車輛停車使用,未具有相關停車之識別證明者不得停放,而停車識別證明包括孕婦健康手冊、兒童健康手冊、於各地方政府領取孕婦版或兒童版停車位識別證、隨孕婦或兒童健康手冊發放停車識別證,或其他足資證明孕婦或兒童身分之事證,此外於有效期間內(兒童年滿2歲前)之母嬰親善汽車停車證亦可做為多元之識別證明。並提醒您停車費用仍將依各停車場原收費標準收取,無特別提供優惠費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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