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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善停車環境!高雄市提供830格專用車位供「孕婦及育有6歲以下兒童者」停車
發布時間:108-01-16 瀏覽次數:1792次
為營造友善停車環境,高雄市全市163處停車場、提供830格專用車位供孕婦及育有6歲以下兒童者使用,歡迎市民朋友在車輛乘載準媽媽及6歲以下兒童時多加使用。
依據兒少法第33-1條規定,高雄市提供民眾申辦業務或服務的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等6大類場所附設之公共停車場若達25格汽車位者,必須設置孕婦及育有6歲以下兒童者停車位,目前全市共有163處停車場,可提供830格專用車位。
該種專用停車位僅提供乘載孕婦或六歲以下兒童之車輛停車使用,未具有相關停車識別證明者不得停放(自108年6月29日起,違規占用將依停車場法第40-1條規定,處新臺幣600元以上1,200元以下罰鍰)。
交通局進一步說明,停車識別證明包括孕婦健康手冊、兒童健康手冊、於各地方政府領取孕婦版或兒童版停車位識別證、隨孕婦或兒童健康手冊發放停車識別證,或其他足資證明孕婦或兒童身分之事證,此外於有效期間內(兒童年滿2歲前)之母嬰親善汽車停車證亦可做為多元之識別證明。並提醒您停車費用仍將依各停車場原收費標準收取,無特別提供優惠費率。
另外,配合交通部107年6月29日發布施行「孕婦及育有六歲以下兒童者停車位設置管理辦法」,對於107年7月31日前已領取孕婦(預產期前)及兒童(年滿6歲前)健康手冊,以及遺失停車位識別證之市民朋友,全市17處立體公有停車場管理室、交通局1樓停車繳費櫃檯及7樓停車工程科櫃台於108年度仍持續提供申領及補發(補發以1次為限)服務。
市民朋友只須持孕婦或兒童健康手冊於上班日上午8:30至下午5:00時段即可就近領取。
依據兒少法第33-1條規定,高雄市提供民眾申辦業務或服務的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等6大類場所附設之公共停車場若達25格汽車位者,必須設置孕婦及育有6歲以下兒童者停車位,目前全市共有163處停車場,可提供830格專用車位。
該種專用停車位僅提供乘載孕婦或六歲以下兒童之車輛停車使用,未具有相關停車識別證明者不得停放(自108年6月29日起,違規占用將依停車場法第40-1條規定,處新臺幣600元以上1,200元以下罰鍰)。
交通局進一步說明,停車識別證明包括孕婦健康手冊、兒童健康手冊、於各地方政府領取孕婦版或兒童版停車位識別證、隨孕婦或兒童健康手冊發放停車識別證,或其他足資證明孕婦或兒童身分之事證,此外於有效期間內(兒童年滿2歲前)之母嬰親善汽車停車證亦可做為多元之識別證明。並提醒您停車費用仍將依各停車場原收費標準收取,無特別提供優惠費率。
另外,配合交通部107年6月29日發布施行「孕婦及育有六歲以下兒童者停車位設置管理辦法」,對於107年7月31日前已領取孕婦(預產期前)及兒童(年滿6歲前)健康手冊,以及遺失停車位識別證之市民朋友,全市17處立體公有停車場管理室、交通局1樓停車繳費櫃檯及7樓停車工程科櫃台於108年度仍持續提供申領及補發(補發以1次為限)服務。
市民朋友只須持孕婦或兒童健康手冊於上班日上午8:30至下午5:00時段即可就近領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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