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搶快!任意變換車、逼車! 小心最高罰2.4萬元

發布時間:108-07-04 瀏覽次數:31491列印此頁面

日前有位民眾電話詢問表示她當天正行駛國道外線車道突然有一輛車硬是要變換車道插隊,當下她按喇叭踩煞車對方還硬是要換道,如果這樣撞上了是誰的過失啊?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規定,若汽機車駕駛人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以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或是沒有突發狀況,卻在行駛途中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機車可罰新台幣1萬2千元至1萬8千元,汽車則罰1萬8千元至2萬4千元。根據統計107年全年車輛因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以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或是沒有突發狀況,卻在行駛途中任意驟然減速、煞車而遭舉發開單共計481件,其中逼車及任意變換車道佔93.6%。

雲林監理站站長吳孟峰提醒您,該條文的立法目的,原本是為了遏阻飆車族危害道路安全的行徑所設,但是為涵蓋實際上可能發生的危險駕駛態樣,維護大眾行車安全,訂定違反本條例的駕駛人,除罰款外,仍需吊扣該汽機車牌照3個月,同時應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處罰可謂不輕,民眾行車時務必謹慎小心,勿逞一時之快發生危險,傷身、傷神、傷荷包。

資料來源:交通部公路總局
資料來源網址:https://g.yam.com/GmTT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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