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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明我被撞,為什麼我要承擔肇責?

發布時間:108-08-08 瀏覽次數:31848列印此頁面

常見行車事故鑑定案例中,當事人的車子在變換行向時被撞及,當事人常會說「明明是我被他撞,我怎麼反而要承擔肇事原因」;究竟撞人的是不是就一定要負擔肇責?

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以下簡稱裁決所)舉例說明:甲車(自小客)行駛至路口左轉彎時,右前車身與對向直行之乙車(普重機)前車頭碰撞;甲車駕駛主張:「對面沒車,我就轉過去,快過完時就被對方撞到,我沒發現對方」,乙車駕駛則主張:「我直行,我看到對方左轉時,我有煞車但煞不住而撞及」。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第1項第7款規定:「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甲左轉彎車雖被乙直行車撞上,惟因未依路權行駛影響直行車動線,且「沒發現對方」,因此仍需負擔主要肇責。

民國94年以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8條規定「轉彎車不讓直行車先行,或直行車尚未進入交岔路口,而轉彎車已達中心處開始轉彎,直行車不讓轉彎車先行者」,惟之後該條文已修正為「轉彎車不讓直行車先行」,係為避免轉彎車搶快通過中心處,反而對直行車造成重大危害;由於很多民眾還保留在未修法前的觀念,因此裁決所呼籲:駕駛人應有「轉彎車必須讓直行車」的路權觀念,並沒有轉彎車先達中心處,就較直行車優先的規定。

再舉第2個案例,丙車(自小客車)行駛至路口迴轉時,右前車身與對向直行之丁車(普重機)前車頭碰撞;丙車駕駛主張:「我讓對向車通過,沒車我就迴轉,對方速度很快過來就撞上」,丁車駕駛則主張:「對向車要迴轉,出現在我面前,我閃避不及,就撞上了」;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6條第5款規定:「汽車迴車前,應暫停並顯示左轉燈光或手勢,看清無來往車輛,並注意行人通過,始得迴轉」,丙迴轉車與丁直行車撞上,因迴車疏於注意來往車輛,影響直行車動線,需負擔主要肇責。

依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統計,108年上半年「未依規定讓車」事故案件占17.2%;而前5項肇事原因依序為「未注意車前狀況」、「未依規定讓車」、「變換車道、方向不當」、「右轉彎未依規定」及「左轉彎未依規定」,這5項即合占73.5%。裁決所表示,請民眾務必特別重視轉彎、變換車道之安全,並「依規定讓車」,以免搶一時之快而肇事。

行車事故鑑定係考量事故發生之因果關係、當事人是否擁有路權及有無善盡注意義務,並不是著重在誰撞人、誰被撞。裁決所呼籲民眾,「要有安全,先守路權」,在路上通行請遵守路權,共同維持用路人「行」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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