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內容
:::
首頁 汽車專區 合法完成LED光型登記可至代檢廠檢驗!

汽車專區

合法完成LED光型登記可至代檢廠檢驗!

發布時間:108-11-06 瀏覽次數:15040列印此頁面

車輛變更頭燈請記得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附件15規定辦理:
1. 頭燈應使用經車輛型式安全審驗合格之”LED燈具(泡),檢測基準為「五十二之二、非氣體放電式頭燈」此處所指之LED燈具(泡)為LED頭燈總成(包含光源、透鏡及燈座)”。
2. 汽車車廠出具改裝證明文件及統一發票。
3. 經公路監理機關檢驗合格,方能辦理變更登記。

高雄區監理所梁郭國所長表示,頭燈擅自變更未申請車輛檢驗變更登記,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8條規定處以新臺幣2,400元以上9,600元以下罰鍰,並責令檢驗。請車主依規定辦理變更以免受罰。

已合法完成LED光型登記之車輛,民眾可至監理服務網查詢可檢驗有LED光型之各區監理所委託代檢廠,並前往辦理定期檢驗。


資料來源:交通部公路總局
資料來源網址:https://g.yam.com/baEt9
分享給朋友:
分享給朋友 facebook分享(另開新視窗) line分享(另開新視窗) email分享(另開新視窗) 加入我們 facebook粉絲團(另開新視窗) IG專頁(另開新視窗) IG生活圈(另開新視窗) youtube頻道(另開新視窗)
回頂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