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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報馬仔 省錢保平安

發布時間:108-12-02 瀏覽次數:8262列印此頁面

鑑於國際上將「速度管理」列為提升道路安全關鍵因素,政府修正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九十三條規定,將車輛速限分為三級管理,即「行車時速不得超過五十公里」、「設有快慢車道分隔線之慢車道,時速不得超過四十公里」及「未劃設車道線、行車分向線或分向限制線之道路之速限調整為三十公里」。

高雄區監理所所長梁郭國表示,騎車速度會影響緊急煞車時所需要的距離(反應距離與煞車距離)。反應距離是指駕駛人警覺到險境,到手拉煞車使其作動前,車輛所行駛的距離,與緊急煞車當下的行駛速度成正比;煞車距離是指車輛已經在煞車狀態下,減速滑行至停止的距離,與緊急煞車當下的行駛「速度平方」成正比。行車速度越快,發生交通意外事故的機會越高。且機車沒有保護乘員的外殼,一旦發生意外,往往會造成嚴重死傷。根據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研究指出,由於機車之保護性差,當撞擊速度由時速30公里增加至時速50公里,人員死亡的機率會由10%大幅增加至80%。

梁郭所長提醒您,根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條規定,汽車駕駛人,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除有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六十公里)情形外,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駕駛人遵守行車速度規定,省錢保平安。
如您尚有其他相關問題,請洽高雄區監理所(07)771-1101轉分機201。


資料來源:交通部公路總局
資料來源網址:https://g.yam.com/YB6z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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