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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開放路肩新規定,行駛路肩更有秩序

發布時間:109-02-10 瀏覽次數:25100列印此頁面

因現行高速公路實施開放路肩措施路段漸增,高公局參考各界意見,發布「國道主線實施開放路肩作業規定」,以利行駛開放路肩路段之用路人遵循,該規定將於109年2月17日正式實施,屆時請用路人於通行路段行駛路肩時遵守前揭規定,以免受罰。

高速公路外側路肩係為供公務巡邏、道路救援及緊急事故處理車輛使用;但在尖峰時段交通壅塞時,依據「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十九條,高公局於必要時,得實施開放路肩措施,於短時間增加道路容量,紓緩尖峰時段交通壅塞,並於離峰時段恢復路肩功能。

如前述,路肩開放係在主線交通壅塞下之權宜措施,另依據「公路路線設計規範」,高速公路速限大於80公里者,車道寬度應為3.5至3.75公尺,惟高速公路外側路肩寬度原則為3公尺,基於行車安全,高公局綜合考量路肩使用車種限制、路肩寬度及主線行車速率,訂定路肩速限以60公里為原則之規定。另部分開放路肩終點銜接交流道之減速車道或出口匝道,為減少交流道區路肩與主線車道之車流交織並維持行車秩序,原則規定行駛路肩之車輛於出口前500公尺不得再駛回主線車道,並以「路肩限行小車/禁止變換車道」標誌作為分界,爰行駛路肩車輛應續行路肩,後於「路肩通行終點」標誌切入減速車道或出口匝道。

高公局提醒用路人,實施開放路肩措施,為紓緩國道尖峰時段交通壅塞之權宜作法,故行駛於開放路肩路段之用路人,務必依照國道現場標誌內容行駛。若行駛於開放通行且得變換車道之路肩路段,變換至路肩、減速車道或主線車道,或於加減速車道及路肩通行起點/終點間變換車道,均須先顯示方向燈,告示前後車輛,並保持安全距離及間隔,減少事故發生機率,以維高速公路整體行車秩序與安全。

資料來源:交通部高速公路局
資料來源網址:https://g.yam.com/xv44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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