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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道龜速行駛當路隊長 小心荷包失血
發布時間:109-03-06 瀏覽次數:3362次
「烏龜車」佔用車道,經常被認為是造成塞車主因,政府近期也宣導,國道內側車道為超車道,容許小型車以最高速限行駛,慢速佔用就可開罰,但是國道還是經常發生慢速車佔用內車道,造成堵塞狀況,228連續假期將屆,屏東監理站提醒民眾出遊返鄉,應注意速限規定,以免受罰。
日前新聞報導某男子開車行經國道三號南向125.7公里處內側車道,遭警方以雷射測速照相機測得時速91公里,被依未達最高速度時速110公里行駛開罰3千元、違規記點,該男子不服提行政訴訟,主張當時開車以定速100公里行駛,無阻礙車流行為,警方擺明為了開單而開單;但法官勘驗警方蒐證畫面,該男子駕駛的轎車持續行駛在內側車道,且其後方車輛保持相當距離,而該車輛前方則無其他車阻擋,龜速占用內側超車道,明顯違規。法官認為駕駛人既然合格考取汽車駕照,應對交通法規有所認知與遵守,警方裁罰無誤,駁回告訴。
依據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8條第1項第3款規定,「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狀況下,可以該路段容許的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其立法目的旨在發揮道路使用之最高效益且不影響內車道為超車道之功能。
屏東監理站站長洪美芳特別呼籲駕駛朋友,除了不要有超速及爭道行駛等危險駕駛行為之外,亦應注意行駛國道或快速公路內車道的速限規定,以免妨害其他駕駛路權,並且還容易造成塞車、追撞事故。
資料來源:交通部公路總局
資料來源網址:https://g.yam.com/HCNbj
日前新聞報導某男子開車行經國道三號南向125.7公里處內側車道,遭警方以雷射測速照相機測得時速91公里,被依未達最高速度時速110公里行駛開罰3千元、違規記點,該男子不服提行政訴訟,主張當時開車以定速100公里行駛,無阻礙車流行為,警方擺明為了開單而開單;但法官勘驗警方蒐證畫面,該男子駕駛的轎車持續行駛在內側車道,且其後方車輛保持相當距離,而該車輛前方則無其他車阻擋,龜速占用內側超車道,明顯違規。法官認為駕駛人既然合格考取汽車駕照,應對交通法規有所認知與遵守,警方裁罰無誤,駁回告訴。
依據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8條第1項第3款規定,「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狀況下,可以該路段容許的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其立法目的旨在發揮道路使用之最高效益且不影響內車道為超車道之功能。
屏東監理站站長洪美芳特別呼籲駕駛朋友,除了不要有超速及爭道行駛等危險駕駛行為之外,亦應注意行駛國道或快速公路內車道的速限規定,以免妨害其他駕駛路權,並且還容易造成塞車、追撞事故。
資料來源:交通部公路總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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