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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不使用記得要報廢,稅費才不會繼續課徵

發布時間:110-06-18 瀏覽次數:1549列印此頁面

有很多民眾車輛閒置不使用了,沒到監理單位辦,等收到繳費的通知,才知道車輛被繼續課徵稅費,覺得很懊惱。

高雄區監理所所長李瑞銘表示,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5條:「汽車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申請異動登記……報廢」、第29條:「汽車引擎、底盤、電系、車門損壞應即停駛修護,其不堪修護使用時,應申請報廢。」、第30條:「汽車報廢,應填具異動登記書,向公路監理機關辦理報廢登記,並同時將牌照繳還。」

車輛無法使用時,記得將車牌跟行照繳回監理單位辦理報廢登記,車體再交給合法的回收商回收並保留回收證明(報廢車回收可撥資源回收免費服務專線0800-085717,或是透過資源回收網網頁查詢回收業者名單),以避免牌照稅及燃料使用費繼續徵收及車體遭不法使用,造成自身權益的損失。

另外,針對機車及自用小型汽車,還提供線上報廢服務,民眾只須至監理服務網線上提出報廢申請,同時繳清汽燃費及交通違規罰鍰,並於10日內將車牌寄回監理單位即完成報廢登記,民眾可以多加利用。

資料來源:交通部公路總局
資料來源網址:https://k.yam.com/qitq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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