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樹枝襲來騎士迎面摔車 地主怠於修剪判連帶賠償

發布時間:111-06-25 瀏覽次數:806列印此頁面

台北市一處土地的樹木延伸至路面,樹枝遭公車擦撞而垂降,導致潘姓騎士迎面撞上受傷。士院認為,地主疏於修剪、司機未設置警告設施都有過失,日前判連帶賠償23萬餘元。
 

士林地方法院判決書指出,潘姓騎士提起求償訴訟時主張,他於民國109年8月5日晚間騎機車行經台北市內湖區康樂街,撞上侵入車道的樹枝而摔車。
 

警方獲報到場,發現路面上方1.3公尺處有垂降的枝幹、枝葉,調閱監視器畫面查出枝幹、枝葉遭公車擦撞才自高處下墜,潘姓騎士23分鐘後騎車行經該處因而撞上。
 

潘姓騎士認為,台北市政府工務局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未實際維護及敦促修剪,請求國家賠償,另以怠於履行修剪維護義務、怠於放置警告設施警示後方來車等理由,對樹木所在地的6名地主與黃姓公車司機求償。
 

承審法官認為,樹木栽植於私有土地上,並非公共設施,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免負賠償責任。

法官認為,公園路燈管理處曾多次發函敦促6名地主注意樹木枝葉過長的問題,但6人怠於履行修剪維護義務,與事故發生具有相當因果關係,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法官也認為,黃姓公車司機駕車擦撞導致枝幹、枝葉下墜,應放置警告設施警示後方來車,但司機沒有作為直接離開現場,導致潘姓騎士猝不及防而發生事故,應負賠償責任,雇主客運公司也應負連帶賠償責任。
 

法官審酌,潘姓騎士受有輕微腦震盪等傷害,必須休養3個月無法工作,並出現精神創傷後壓力症候群、焦慮狀態等病症,6名地主、公車司機、客運公司應連帶賠償精神慰撫金新台幣15萬元,加計醫療費、薪資損失,共應連帶賠償23萬餘元。可上訴。

資料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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