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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航副機師國道車禍亡 競速男遭判賠263萬元
發布時間:111-07-16 瀏覽次數:475次
馮姓男子被控於國道1號與張姓華航副機師高速競駛又驟然變換車道,導致張男衝出邊坡當場死亡。案經張男父母求償,士林地院考量雙方都有過失,日前判馮男共賠償263萬餘元。
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指出,張姓被害人的父母提起求償訴訟主張,馮姓男子於民國108年7月間駕駛自小客車沿國道1號高速公路由北往南行駛,於行駛至南向25.2公里處時,突自內側車道超車並變換至外車道。
張姓被害人父母主張,馮男驟然切換車道至張男前方,導致張男為求閃避急靠右行駛,失控撞擊閘道出口護欄,致張男受有多重鈍創併顱腦損傷而死亡,向馮男求償殯葬費、慰撫金、扶養費等共新台幣2780萬餘元。
馮姓男子抗辯,原告請求殯葬費過高,特別是墓地費用134萬元,已超越合理價格甚多,並指張男超速,對於本件事故也有過失。
承審法官認為,馮姓男子因駕駛車輛競速、超速及不當變換車道,導致張男死亡等事實,已經由士院刑事庭依過失致人於死罪,判處有期徒刑4年,並經台灣高等法院駁回上訴,案件上訴最高法院中,自應就本件事故所生損害負賠償責任。
法官認為,殯葬費用的必要性,應考量習俗、宗教、往生者身分、地位及經濟狀況,本件被害人收入甚豐,家庭社會經濟地位也不低,並考量現今土地取得、營造費用等成本,張男父母請求的殯葬費用應予准許。
法官審酌張男父母白髮人送黑髮人,哀傷逾恆,認為得求償的精神慰撫金各以180萬元為適當,另外加計扶養費、殯葬費,共得求償926萬餘元。
法官另審酌全案事證,認為張男行駛過程中緊跟馮男車輛後方,車輛時速一度驟升至200公里,但始終無法超越馮男車輛,足見兩車一前一後高速飆車,馮男與張男決意相互飆車之際,已置道路安全、公眾及自身生命於不顧,應各負一半過失責任,因此張男父母得求償的金額各自減半,並扣除已領取的強制險,馮男共應賠償263萬餘元。可上訴。
資料來源:中央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