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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車牌能上高速公路? 第二類試車牌11月30日正式發放

發布時間:111-12-06 瀏覽次數:7486列印此頁面

現行試車車輛行駛道路需申請試車牌,且規定懸掛試車牌需指定路線或區域內行駛,不能行駛於高速公路,但時常有業者因業務需求,而有偷開到高速公路行駛,導致未遵守領用規定或不在指定路線及區域試車行駛產生違規情形,不過因考量該車為安全審驗合格車輛,因此交通部修正「道路交通安全規則」,預計111年11月30日訂定發行第二類試車牌。

高雄區監理所表示為考量到汽車買賣業有行駛高速公路的需要,且其取得車輛幾乎都型式安全審驗合格證明車輛,與研發中車輛試車不同,因此新增「第二類試車牌」,該號牌顏色有2種樣式,分為「白底紅字」限懸掛於汽缸總排氣量4,200C.C.(或馬達馬力414HP)以下之車輛以及「紅底白字」可懸掛於不限排氣量(或馬達馬力)以上之車輛,若符合以上申請資格之汽車買賣業者,可向原管轄各區監理所站提出申請。

第二類試車牌

至於原本的白底藍字試車牌,調整名稱為「第一類試車牌」,核發及使用規範維持原有的規定,當然在可行駛道路範圍部分,一樣不可在高速公路試車。

資料來源:交通部公路總局
資料來源網址:https://k.yam.com/xr4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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