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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風險駕駛人須換發短期駕照新制 自113年10月31日起實施

發布時間:113-11-01 瀏覽次數:266列印此頁面

113年交通部為強化高風險駕駛人管理,自113年10月31日起,駕照受吊銷處分重新考領或吊扣處分者,應參加道安講習及結清違規罰鍰後,依違規程度分別核發或換發1、2、3或6年之短效期駕照,並且在6年觀察期間須依規定換發短期駕照,持照6年觀察期屆滿且未再受吊銷或吊扣駕照處分者,可依其原得領有駕照之規定換發新照。

花蓮監理站說明,自102年7月1日起,除職業駕駛人、癲癇患者、外國人及年滿75歲高齡者須定期換照外,其餘免再換發駕照。但違規情節較嚴重駕駛人對道路安全存有較高風險,透過矯正錯誤行為之道安講習及在一定期間觀察其行為是否導正有其必要性,爰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修法後,駕照受吊銷處分重新考領者,僅核發1或2年短效期駕照;

而受吊扣處分者,原領駕照效期至吊扣處分屆滿日止,且駕駛人須於吊扣處分屆滿日後1個月內,至公路監理機關換發3或6年短效期駕照。花蓮監理站提醒,未依規定換發駕照者,駕照逾期不得駕車,違者將處新臺幣1,800元以上3,600元以下罰鍰,並禁止駕駛。

為利民眾洽詢有關高風險駕駛人換發短期駕照資訊,花蓮監理站已設置專門窗口供民眾諮詢,並請駕駛人務必遵守交通規則,以確保用路人安全。如欲瞭解高風險駕駛人換發短期駕照相關資訊,可至監理服務網專區查詢,或洽花蓮監理站第二股(03)8523-166轉分機201、202或203詢問。

資料來源:交通部公路局
資料來源網址:https://k.yam.com/mHZQ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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