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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駛國道正確使用燈光,提高行車安全

發布時間:114-01-03 瀏覽次數:54列印此頁面

用路人於國道行駛時,應時刻提高警覺,關注周圍的行車環境,根據天氣及道路狀況正確使用頭燈及危險警告燈,並適度使用遠光燈,以提高自身及他人對路況之判斷,俾預防事故發生,讓行車更加安全。

高速公路局提醒,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汽車行駛時,應依下列規定使用燈光:…三、遇濃霧、雨、雪、天色昏暗或視線不清時,應開亮頭燈。…」,爰汽車行駛於濃霧或大雨等能見度低之情況下,應即開亮頭燈,以提高能見度及自身車輛之辨識度。

另「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高快管規則)第9條第1項第9款規定「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不得有下列行為:…九、車輛夜間行車時未使用燈光,或同向前方一百公尺內有車輛行駛,仍使用遠光燈。…」,爰夜間行車應開啟頭燈使用。如同向前方100公尺(約10條車道線)內無車輛行駛時,可適度開啟遠光燈,及早察覺前方異常路況或障礙物,提高行車安全;惟前方100公尺內有車輛行駛時,即應切換回近光燈,以免干擾前車視線。

再依高快管規則第5條第1項規定「汽車…遇有濃霧、濃煙、強風、大雨或其他特殊狀況,致能見度甚低時,其時速應低於四十公里或暫停路肩,並顯示危險警告燈」,爰車輛遇到上述狀況致車速須降至40公里以下或暫停於路肩時,應顯示危險警告燈。另外,若車輛因故無法繼續行駛而停放於道路上,或前方出現交通壅塞等必須驟然減速之情形時,應立即開啟危險警告燈,以降低事故發生之風險。

資料來源:交通部高速公路局
資料來源網址:https://k.yam.com/ncbn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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