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癲癇患者考照有條件放寬 隱瞞病史將涉刑法並註銷駕照

發布時間:114-05-30 瀏覽次數:35列印此頁面

為保障用路人安全,並兼顧癲癇患者的交通需求,交通部於109年9月7日修正道路交通安全規則,放寬符合特定條件的癲癇患者可考領駕駛執照。
 

臺北市區監理所表示,癲癇患者除了要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64條規定之體格檢查及體能測驗合格基準外,還要檢具「最近3個月內由醫療院所之神經內科、神經外科或兒科且曾參加神經相關專業訓練醫師出具最近2年內未癲癇發作並加註專科醫師證照號碼之診斷證明書」,才可以申請機車或普通小型車駕駛執照考驗。此外,考領駕駛執照後自發照之日起每滿2年換發1次,駕駛人應於有效期限屆滿前後1個月內再次檢具前述文件向公路監理機關申請換發駕駛執照,以確保駕駛人的健康狀況及行車安全。


臺北市區監理所並表示,癲癇患者如果隱瞞病史考領駕駛執照,將涉刑法第214條:「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000元以下罰金。」之罰則,後續查證屬實,公路監理機關將依法註銷駕駛執照。


臺北市區監理所提醒,癲癇患者切勿隱瞞病史,並應符合相關規定才能申請考領駕駛執照。如果想進一步瞭解癲癇患者駕照考驗相關規定,可至交通部公路局網頁查詢(路徑:首頁>監理服務>駕照>控制良好癲癇患者考駕照專區)。

資料來源:臺北市區監理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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