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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型電動二輪車

『微型電動二輪車』即將正式納管

發布時間:111-06-13 瀏覽次數:10043列印此頁面

今年4月中旬修法,明文規定「電動自行車」即刻起改稱「微型電動二輪車」,需經檢測及型式審驗合格,並登記、領用、懸掛牌照後,始得行駛道路,正式將之納管!高雄市區監理所表示,微型電動二輪車的申領牌照現階段原則區分為:新車領牌與新制施行前已使用中車輛請領等2類。

但不論何者,領用牌照時皆須繳驗證件有:車主身分證明文件、車輛來歷證明(國內製造車輛之出廠證明、進口車輛之海關進口與貨物稅完免稅照證、統一發票)及安全審驗合格證明書等。另外,其車輛所有人亦應依規定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未投保者,公路監理機關將不予登記、換照、發照。

高雄市區監理所提醒,依新修規定微型電動二輪車若未領用牌照行駛者,將處1,200元以上3,600元以下罰鍰。而於納管前所購買的合格電動自行車,必須於新法施行後2年內,依規定領用並懸掛牌照,否則最高可開罰新台幣3,600元喔!

資料來源:交通部公路總局
資料來源網址:https://k.yam.com/QqPB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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