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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型電動二輪車

微型電動二輪車(電動自行車),應於113年11月29日前全面領牌

發布時間:113-04-23 瀏覽次數:942列印此頁面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1條之1第4項規定,使用中微型電動二輪車於法規修正施行前,業經檢測及型式審驗合格,並黏貼審驗合格標章者,應於實施日後2年內依規定登記、領用、懸掛牌照。

因此於113年11月30日起未領用牌照者,將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1條之1第1項第1款規定,處所有人新臺幣1,200元以上3,600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行駛。

家人或親戚朋友有騎乘微型電動二輪車(電動自行車),務必請通知其在113年11月29日前領用專屬號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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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裡領牌?(新北市、宜蘭縣及花蓮縣之車主)
台北區監理所-轄管地區微型電動二輪車定量/定期定點/定期巡迴服務據點

領用微型電動二輪車專屬號牌作業規定

資料來源:交通部公路局
資料來源網址:https://k.yam.com/Uzm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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