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逕行舉發營業大客車交通違規,自107年7月1日強制歸責記點

發布時間:107-06-26 瀏覽次數:3926列印此頁面

高雄市政府交通局表示,交通違規案件除了繳交罰款外,還需記駕駛人違規點數,但往往舉發對象車主並不是實際駕駛人致無法記點,107年7月1日起營業大客車業者,接獲交通違規罰單後應到案辦理歸責駕駛人,讓真正駕駛車輛的司機能夠知所警惕並減少違規再犯。

交通局說明,依規定部分交通違規案件如闖紅燈等,除了繳錢以外,還需要記駕駛人違規點數,然而因為警方以拍照方式逕行舉發交通違規案件時,是以車主為舉發對象,而車主往往又不見得是汽車駕駛人,所以無法記點。

因此,公路總局邀集各監理所及處罰機關開會研商後,自今年7月1日起營業大客車業者如接獲警方舉發的交通違規案件需記駕駛人違規點數時,應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5條規定,向處罰機關提供違規駕駛人資訊,以註記駕駛人交通違規點數。

  交通局說,為了便利營業大客車業者提供違規駕駛人資訊,公路總局已規劃,業者得於違規單應到案日期前,至監理服務網網站上提供派車單、違規罰單、採證照片等資料登載後,其歸責資料即會傳送到全國三代監理資訊系統,由各管轄的處罰機關辦理交通違規歸責駕駛人作業,各處罰機關受理後會另外通知駕駛人違規情形,並記其違規點數。

交通局指出,依現行規定部分交通違規情形,如闖紅燈、超速、未依規定轉彎等,除繳罰鍰外需記駕駛人違規點數,駕駛人如於6個月內累積記滿違規點數6點,需吊扣駕照1個月並施以道安講習;1年內經吊扣駕照2次,再違反需記點之交通違規情形則吊銷駕照。

交通局強調,交通違規記點是為提醒駕駛人遵守交通規則避免再次違規,請用路人共同遵守,以維護交通秩序,確保交通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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