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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聯營公車運價調漲員工加薪及公車營運監督情形說明

發布時間:106-03-17 瀏覽次數:945列印此頁面

針對3月16日臺北市議會議員關心公車價差補貼一事,臺北市公共運輸處表示,配合公車運價調漲,臺北市聯營公車業者須針對員工薪資進行加薪,為確保每位員工均有領到公車業者增加給付之薪資,爰要求加薪證明須由員工(勞方)出具,而非由公車業者(資方)出具。如該公車業者之員工已成立產業工會,則可以產業工會代表員工出具證明,作為每位員工均已領到公車業者(資方)增加給付薪資之擔保。爰於臺北市聯營公車票價差額補貼作業執行要點規定,公車業者於申請公車票價差額補貼時,應檢附聯營公車業者員工薪資調整證明文件(含產業工會或所有員工確認文件),如未能檢附者,則暫停撥付補貼款,公運處表示補貼款係依據上述原則及要點據以核撥。

公運處表示如有員工未領到配合運價調漲公司應增加給付之薪資,可先向工會反映,由工會代表員工要求公車業者給付,如公車業者不願給付,工會可代表員工向公運處反映,如經查確有未加薪情形,公運處將暫停該公車業者之價差補貼款撥付。截至目前均無任何公車業者產業工會表達未有調整薪資情形。 針對營運報表查核一節,公運處表示依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24條規定,公車業者應按期提報相關報表資料,公車業者確依時程提報予公運處,惟部分資料涉及各家業者營業機密及股東權益,故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第1項第4款及第7款規定未予公開。 此外,公運處表示皆要求公車業者依規定保存行車憑單兩年,如查獲未依規定者將依公路法開罰。

並依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19-2條規定不定期抽查各公車業者駕駛行車憑單等相關資料,如有違反規定者均掣單舉發,並輔導以及督導公車業者應依勞動基準法及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之相關規定,妥善安排駕駛員工作勤務及駕車時間,並適時關切駕駛員之生活作息,並將「行車人員管理及考核」列入本市聯營公車行車安全業務檢查重點考核項目,要求業者須讓駕駛於返站後有充分休息再進行下趟車程,避免駕駛員因疲勞而致造成行車安全隱憂。公運處未來仍將持續監督業者營運狀況,以維服務品質並兼顧民眾搭乘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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