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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車輛視野死角多,加裝行車視野輔助系統後,行車安全多更多

發布時間:108-08-05 瀏覽次數:5230列印此頁面

交通部為提升大型車輛行車安全,於106年6月26日修正發布車輛安全檢測基準,明訂自107年1月1日起新出廠大型車輛均應設置行車視野輔助系統,並於106年8月30日修正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訂定自109年1月1日起使用中大型車輛將該等設備列為大型車定期檢驗項目。並鼓勵業者於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39條之1第26款規定施行前,提前安裝行車視野輔助系統,以提升道路行車安全。

交通部為鼓勵大型車輛於法規實施前均能如期完成安裝,擬定「加速推動大型車輛裝設行車視野輔助系統計畫」並經行政院核復,補助資訊如下:
一、補助金額(均未稅):
1.基準型、標準型、環景型行車視野輔助系統,以每輛實際購置設備費用補助上限為新臺幣4,000元。
2.簡易型行車視野輔助系統,每輛補助新臺幣1,000元。

二、實施期間:
自108年7月1日起至108年12月31日止。

三、補助對象:
使用中大型車輛未曾受補助行車視野輔助系統設備者(不含政府機關及國營單位所屬大型車輛、申請環保署補助淘汰老舊大型柴油車)。另市區公車及國道、公路客運等車輛,由公路總局公路公共運輸多元推升計畫辦理。

四、補助方式:
申請人應在實施期間內(以發票日為準),將車輛安裝行車視野輔助系統後,檢附申請文件至轄管公路監理機關申請並完成車籍登記(不得跨區辦理)。

五、申請補助應備文件:
1.使用中大型車輛加裝行車視野輔助系統第3期補助經費申請表。
2.統一發票收執聯正本或電子發票正本。
3.檢附裝設行車視野輔助系統後照片。
(正面含車號需清楚,左右2側及車內顯示螢幕,每車共4張;另簡易型僅須正面及右側,每車共2張)。
4.電匯之金融機溝存摺封面影本(帳號名應與行照車主相同)。

六、補助款撥付方式:
經審核通過之申請案件,以電匯方式逕撥付補助款,並於補助款內扣除匯款手續費,受款人以申請人(車主)為限。

資料來源:交通部公路總局
資料來源網址:https://g.yam.com/rZ3BZ
相關圖片: 海報 [開啟大圖片] 行車視野輔助宣導 [開啟大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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