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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新制6月1日上路!未裝行車視野輔助系統最高罰2萬4,000元;危險駕駛加重吊扣牌照6個月

發布時間:110-06-16 瀏覽次數:18729列印此頁面

新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8條之1、第43條,增訂未依規定裝設及使用行車視野輔助系統之處罰、修正拆除消音器造成噪音之處罰及延長危險駕駛行為應吊扣汽車牌照期限等規定。條文已於110年1月20日經總統修正公布,並經行政院核定自110年6月1日施行。

110年6月起又有交通新制上路!今後未依規定裝設行車視野輔助系統者,最高可處2萬4,000元罰鍰;行車視野輔助系統無法正常運作,未於行車前改善,仍繼續行車者,最高可處1萬8,000元罰鍰,並均責令其參加臨時檢驗;駕駛人違反拆除消音器,或以其他方式造成噪音者,修訂並吊扣該汽車牌照6個月,及增訂一年內累犯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6個月處分;另針對駕駛人在道路上蛇行、嚴重超速、惡意逼車、惡意檔車及競駛(技)等危險駕駛行為,除處罰鍰外,也將吊扣汽車牌照之處分由3個月延長至6個月,提醒民眾多加注意。

嘉義區監理所所長黃萬益表示,根據交通部統計,國內目前22.4萬輛大型車輛皆已全數裝設行車視野輔助系統,又道安資料顯示109年全年大型車左右轉彎造成機車、自行車、行人之死亡人數,較107-108年同期之平均值合計減少11人,降低18%,已發揮安全成效。
另外,有鑒於每到深夜時段,時常會有汽機車刻意拔掉消音器,故意製造噪音擾人清夢,此次修法也明定對於駕駛人違反拆除消音器或以其他方式造成噪音之罰則,除處罰鍰外,並修訂吊扣該汽車牌照6個月,及增訂一年內再度違反者,並處吊扣其駕駛駛執照6個月;另駕駛人有蛇行、嚴重超速、惡意逼車和檔車及競駛(技)等危險駕駛行為,修訂吊扣汽車牌照期限由3個月延長至6個月之加重處罰,黃所長特別提醒用路人,請勿任意改裝未符合法規之排氣管,以維護環境安寧及行車安全,並遵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才能長保平安。

資料來源:交通部公路總局
資料來源網址:https://k.yam.com/aL9j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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