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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讓消防人車釀1死 聯結車司機判刑2年

發布時間:110-11-22 瀏覽次數:5285列印此頁面

高雄市消防局鳳祥分隊消防車去年2月晚間出勤救災途中,遭聯結車撞上,造成車上5名消防員1死4傷。高雄地方法院審理後,日前依過失致死罪判肇事的聯結車張姓駕駛2年徒刑。

去年2月13日晚間9時56分,張姓聯結車駕駛從高雄港第51號碼頭載運水泥前往大發工業區,途經過埤路與鳳頂路口時撞上第三救災救護大隊一分隊鳳翔分隊出勤消防車,導致消防車翻覆。馮姓小隊長全身多處鈍挫傷併骨折出血,傷重延至當晚不治,另外曾姓分隊長與車上另外3名隊員受傷。
 

高雄地院判決指出,聽聞有執行緊急任務車輛警號時,不論來自何方,均應立即避讓;且執行緊急任務消防車行經交岔路口時,同向以外未進入路口車輛應減速暫停,不得搶快進入路口,並應注意行車速度,依速限標誌或標線規定。

且載重限制半聯結車總聯結重量不得超過35公噸,而依當時天候晴、夜間有照明,柏油路面乾燥及無障礙物,視距良好等情形,並無不能注意情事。
 

判決指出,張男未禮讓消防車,貿然以時速78公里速度超速行駛進入前開交岔路口,又未注意載貨已超過核定總聯結重量(地磅秤量總重達43.8公噸),兩車因此發生碰撞。

至於張姓司機請求緩刑,法官認為,考量被告迄今否認犯行未見悔意,且未與芶姓消防員達成和解,並審酌被告過失行為造成消防人員傷亡,影響消防公務與公共安全甚鉅,行為實不宜輕縱,仍有接受刑罰教化必要,因此不予宣告緩刑。

資料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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